一、反映问题在公示期限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、来电、来访、网络的形式,向丽水国家粮食储备库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。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;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。
二、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反对借机诽谤诬告。
三、公示时间从年6月17日至6月23日止,共5个工作日。
四、通讯